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52号原告张旭,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峰、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怀永,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与被告李怀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怀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旭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张旭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