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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52号

原告张旭与被告李怀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旭,李怀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52号原告张旭,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峰、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怀永,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与被告李怀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怀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旭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张旭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