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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52号

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52号

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致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怀玉,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佩英,女。本院在审理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依法退回。

代理

审判员  于福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