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52号
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致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怀玉,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佩英,女。本院在审理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依法退回。
代理
审判员 于福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