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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字第357号

执行人孔祥娥与被执行人樊世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祥娥,樊世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娥,女。被执行人樊世选,男。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孔祥娥与被执行人樊世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35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