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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5号

姜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84民初5号原告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玉霞,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树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无子女。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日常生活中遇事从不与原告商量,自我决定。被告还有赌博恶习,不但输光了家里的积蓄,还不顾原告劝导,借钱赌博。结婚几年来,原告对被告一直采取包容态度,被告却不悔改,致使双方争吵,自2015年4月份分居至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3、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宋某辩称,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我承认,但债权债务没有那么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自2015年4月份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姜某与被告宋某离婚。

二、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自愿放弃。

三、其他事项双方互相不再追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树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