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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1421号

张留震与赵祥龙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留震,赵祥龙,郝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留震,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祥龙,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连华,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张留震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原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6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张留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留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留震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一元,由张留震负担四百四十一元(已交纳),由郝连华负担七十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一元,由张留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良胜

代理

审判员  王 梦

代理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娇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