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留震,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祥龙,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连华,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张留震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原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6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张留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留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留震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一元,由张留震负担四百四十一元(已交纳),由郝连华负担七十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一元,由张留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良胜
代理
审判员 王 梦
代理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娇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