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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民终127号

孔绍军与尉犁县中良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墩阔坦分公司、赵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绍军,赵志强,尉犁县中良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墩阔坦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终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绍军,男,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强,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尉犁县中良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墩阔坦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负责人赵志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孔绍军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尉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

审判员 刘 辉

代理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梦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