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终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绍军,男,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强,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尉犁县中良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墩阔坦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负责人赵志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孔绍军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尉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
审判员 刘 辉
代理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梦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