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年度辽01**执00122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温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2000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苏民一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俊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京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