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92行初66号
原告:赵志忠,男,1951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被告: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机关所在地新民市南郊路5号。
法定代表人:高鹗,系该局局长。
原告赵志忠诉被告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规划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志忠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志忠承担。
审判长 王淑红
审判员 黄 沙
审判员 王守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