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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2行初66号

赵志忠与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规划行政处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92行初66号

原告:赵志忠,男,1951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被告: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机关所在地新民市南郊路5号。

法定代表人:高鹗,系该局局长。

原告赵志忠诉被告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规划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志忠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志忠承担。

审判长  王淑红

审判员  黄 沙

审判员  王守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