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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0992号

周国民与繆永喜、繆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国民,繆永喜,繆晓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0992号原告周国民。被告繆永喜。被告繆晓斌。

原告周国民与被告繆永喜、繆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婉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