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0992号原告周国民。被告繆永喜。被告繆晓斌。
原告周国民与被告繆永喜、繆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婉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思明 搜索“”
周国民与繆永喜、繆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0992号原告周国民。被告繆永喜。被告繆晓斌。
原告周国民与被告繆永喜、繆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婉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