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395号
原告:徐玲英。
被告:XX良。
原告徐玲英为与被告XX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XX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0日,被告XX良向原告徐玲英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1.5%。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XX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玲英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被告XX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吴良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