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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行初15号

蓸苹苹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蓸苹苹,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长春市大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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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2行初15号原告蓸苹苹,女,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北安小区***栋****室。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地址:长春市西环城路5555号与景阳大街交汇处。第三人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北安路5号。第三人长春市大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3号。

原告蓸苹苹诉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三人长春市大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产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蓸苹苹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蓸苹苹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蓸苹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

审判员  佀庆涛

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