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刑初4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某,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卞某驾车送乘客户守礼回家,当车行驶至映山村户郢组岔路口时,户守礼要求卞将其送至家门口,卞不同意,接着二人发生口角并继而厮打,后被告人卞某持铁棍将户打伤。经鉴定,户守礼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卞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卞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卞某驾驶私家车在明光市双拥碑附近载客,本市映山村村民户守礼乘坐该车回家,当车行驶至映山村户郢组岔路口时,户守礼要求卞某开车将其送至户郢家门口,卞不同意,二人遂发生口角,并在轿车内发生厮打。后两人下车,户守礼拿石块砸卞某,被告人卞某返回车内拿一根铁棍将户的头部及左臂等处打伤。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户守礼头皮创口及左尺骨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卞某主动向明光市公安局投案。后被告人卞某与被害人户守礼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投案证明、协议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卞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卞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克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璐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