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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16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水艇与被执行人王东升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水艇,王东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王水艇,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东升,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王水艇与被执行人王东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东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水艇借款5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2月6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东升银行存款561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水艇尚有款项44390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水艇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明志

代理

审判员  林木扬

代理

审判员  许自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