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第113-10号
申请执行人:余海洋,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何金福,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陈志,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住。
被执行人:陈国送,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陈小年,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涂全民,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喜洋洋婚庆礼仪公司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申请执行人余海洋与被执行人何金福、陈志、陈国送、陈小年、涂全民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920元整,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志所有的存于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天柱山支行的银行存款52920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