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434号原告邱巧珍。委托代理人朱云尉,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好又多田林店麦当劳餐厅,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刘蕊。被告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家茵(PHYLLISKAYAN),职务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XX,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巧珍诉被告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好又多田林店麦当劳餐厅、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巧珍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高霄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