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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206-1号

郑其庆与赵自先、吕本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其庆,赵自先,吕本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06-1号

原告:郑其庆,经商。

被告:赵自先,经商。

被告:吕本来,经商。

原告郑其庆与被告赵自先、吕本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其庆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自先、吕本来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其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其庆撤回对被告赵自先、吕本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郑其庆负担。

审 判 长  刘树峰

审 判 员  马文慧

代理

审判员  吴周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