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06-1号
原告:郑其庆,经商。
被告:赵自先,经商。
被告:吕本来,经商。
原告郑其庆与被告赵自先、吕本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其庆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自先、吕本来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其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其庆撤回对被告赵自先、吕本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郑其庆负担。
审 判 长 刘树峰
审 判 员 马文慧
代理
审判员 吴周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