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孙中利。
被执行人:王圣伦。
被执行人:徐勤才。申请执行人孙中利与被执行人王圣伦、徐勤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5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6000元及利息等,案件受理费6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圣伦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孙中利3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协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恒兴
审判员 刘 虎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宝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