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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95号

孙中利与王圣伦、徐勤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中利,王圣伦,徐勤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孙中利。

被执行人:王圣伦。

被执行人:徐勤才。申请执行人孙中利与被执行人王圣伦、徐勤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5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6000元及利息等,案件受理费6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圣伦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孙中利3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协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恒兴

审判员  刘 虎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宝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