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2执异4号

贾士兴执行异议准许撤销执行申请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凤宇,贾士兴,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异4号申请执行人魏凤宇,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地址肇东市南四道街。法定代表人程远新,职务主任。异议人贾士兴,住址肇东市。本院在执行魏凤宇申请执行魏凤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贾士兴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对本院(2015)肇法执字第269号执行裁定查封肇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供销购物广场一至四层中的27平方米房屋产权主张所有权,要求解除查封。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贾世兴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贾世兴撤销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凯

代理

审判员  凌国岩

代理

审判员  潘立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黎作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