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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2011号

周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01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多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