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01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多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真 来源:百度“”
周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01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多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