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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341号

杜勇与阿克苏市火车动力烧烤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勇,阿克苏市火车动力烧烤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341号原告杜勇,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被告阿克苏市火车动力烧烤吧。经营场所阿克苏市。经营者杜军,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勇诉被告阿克苏市火车动力烧烤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勇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紫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