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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1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128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西9号。

负责人:冯旭东。

委托代理人:施泽波,系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伍永业,系该分行职员。被保全人:郭玉兰,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鹤子镇鹤子村下圩门组**号,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郭志伟,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鹤子镇安定路**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保全人郭玉兰、郭志伟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郭玉兰、郭志伟价值240万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及提供了信用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719号民事裁定,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71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4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郭玉兰、郭志伟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荣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