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26号
原告:范祥辉。
被告:唐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祥辉诉被告唐增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祥辉于2016年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祥辉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童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