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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426号

范祥辉与唐增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祥辉,唐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26号

原告:范祥辉。

被告:唐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祥辉诉被告唐增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祥辉于2016年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祥辉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童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