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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791号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与王图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王图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791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695-2。负责人刘家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图展,男,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诉被告王图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