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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执156号

茹敏灵与廖伟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茹敏灵,廖伟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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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茹敏灵,男,(身份证号码:×××2014),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执行人:廖伟景,男,(身份证号码:×××5313),汉族,住龙门县。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负责人陈飞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茹敏灵与被执行人廖伟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廖伟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款141379.97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4执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旭华

审判员  林永明

审判员  龙海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杨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