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唐本金,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本金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李军应支付申请人唐本金借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63010.14元,另查询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蔡晓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