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21-2号
原告: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自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子珂,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应芳,
被告:张馗,
被告:马鞍山市泰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应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鞍山市新顺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蓓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果之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应芳、张馗、马鞍山市泰金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顺物资有限公司、南京果之吻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74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芬
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