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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21-2号

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应芳、张馗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郭应芳,张馗,马鞍山市泰金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顺物资有限公司,南京果之吻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21-2号

原告: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自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子珂,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应芳,

被告:张馗,

被告:马鞍山市泰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应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鞍山市新顺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蓓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果之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应芳、张馗、马鞍山市泰金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顺物资有限公司、南京果之吻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74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芬

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