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209号
原告:马小冬,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李锋,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马小冬与被告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小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闻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