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5号
原告:唐某,男,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女,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吴立成,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审判员 梁怀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