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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5号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5号

原告:唐某,男,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女,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吴立成,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审判员  梁怀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