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44号原告吴XX。被告张XX。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亚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宏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