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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1196号

原告谢菲与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菲,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196号原告谢菲。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延华。委托代理人张雨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菲与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谢菲承担。

审判员  叶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