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严瑞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颜恒,张尤贤,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吴美霜,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吴汉超,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林语吟,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家砽,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吕菁,女,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572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美霜、吴汉超、林语吟、吴家砽、吕菁在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吴美霜、吴汉超、林语吟、吴家砽、吕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凌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