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戴亚峰。被告丁某甲。
原告吴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徐洁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亚峰、被告丁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如皋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丁某乙。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被告常常沉溺于网络游戏,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育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丁某甲辩称,如果原告能够达到我的要求我才同意离婚,现在不同意离婚。虽然和好的可能性不大,但只要有一点可能就要争取,以后我尽量少打牌,尽量多顾家庭。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并于××××年××月××日生有一子丁某乙。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不睦。2015年12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衡量标准。本案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有一子丁某乙。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对此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目前一子尚年幼,原、被告夫妻间虽有矛盾,但只要双方今后加强交流,多为家庭着想,相互尊重、相互谅解,遇事多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碍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丁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审 判 员 徐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丁海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