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苏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苏某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25元、执行费14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银生
代理
审判员 房文军
代理
审判员 刘建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