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94-1号申请执行人李祥远,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洪秋生、伍彩虹,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美林街道玉叶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184839-8。法定代表人傅孙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祥远与被执行人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祥远人民币280715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2756元和执行费人民币4111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李祥远拒不到庭提供被执行人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到被执行人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失信决定书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有被执行人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南安市美林办事处玉叶村的四块土地(土地证号为:00020XXX、00030XXX、00070XXX、00090X**),已冻结其土地过户及设置新的抵押手续,查有被执行人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座落于南安市美林办事处玉叶村房产(房产证号:01052XXX、01052X**),已查封上述土地及房产禁止过户、变更、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土地及房产价值与本��标的额相差巨大因此无法交付拍卖;查有被执行人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名下五部汽车(分别为:闽C2EX**捷达牌、闽C2FX**雪佛兰牌、闽C2HX**五菱牌、闽C2HX**江淮牌、闽CZ2X**五菱牌),已查封禁止办理过户、变更、抵押登记手续,但因不知去向无法交付拍卖。经查,被执行人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孙焕长期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阿瑶
审判员 黄景山
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