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5执40号

周雷申请执行邵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雷,邵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40号申请执行人周雷,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兴盛路XX号。被执行人邵威,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260219XXXXXXXXXX,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宏顺二期XX号楼XX室。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佟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