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民初字第168号原告丁龙仁。委托代理人丁常利。被告林淑珍。被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号。
法定代表人:于洋,理事长。
原告丁龙仁与被告林淑珍、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龙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元(原告已预交78元),由原告丁龙仁负担。
审判长 曲龙江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丛 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立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