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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258号

张文林与何海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林,何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258号原告张文林。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宏兵,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林与被告何海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林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海峰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林撤回对被告何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