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95号
申请执行人:刘风英。
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住淮阴区王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卞金山。
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山纺织垫业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河区军营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卞园园,职务经理。刘风英与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山纺织垫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河商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风英借款135万元;
二、淮安市金山纺织垫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刘风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35423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354237.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轮候查封),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0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淼执行员 何友成执行员 嵇淮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