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637号原告时海晶,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张蕾,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海晶诉被告张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海晶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时海晶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海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时海晶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郭明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