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71号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上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