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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271号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71号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上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