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455号罪犯岩三,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岩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228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岩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35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煜
审 判 员 李 栎
代理
审判员 马瑞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