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509号
原告:周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 广 来源:百度“”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509号
原告:周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