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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509号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509号

原告:周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