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美臣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5号22-5,组织机构代码:66643037-3。
负责人:唐秀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英,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正勇。
委托代理人:杜波,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美臣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向正勇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1391号民事判决,深圳美臣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深圳美臣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美臣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盛刚
代理
审判员 乔 艳
代理
审判员 康 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