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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322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322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因病住院治疗,无法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张 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德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