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322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因病住院治疗,无法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张 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德来 百度搜索“”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322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因病住院治疗,无法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张 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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