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251号罪犯马旭,男,现年26岁,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漾濞县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4年3月21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漾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马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止。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马旭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旭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截止2015年12月份考核累计分余分为30.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旭准予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彦彬
审判员 姜 略
审判员 段 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玉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