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异字第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秦元生。申请执行人赵桂芬。申请执行人迟瑞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桂芬、迟瑞南与被执行人秦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吉0502执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
审判长 马 林
审判员 叶小彭
审判员 任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