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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478号

成都市新思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付余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新思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付余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478号原告成都市新思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233号1幢20号1楼。组织机构代码55355036-0。法定代表人李法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学,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余科,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市新思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付余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新思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