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振民,男,1965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秋杰,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北京市门头区潭柘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芝峰,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贞,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郭德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
上诉人乔振民因与被上诉人刘芝峰、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乔振民于2016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乔振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振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五十四元,由刘芝峰负担一千零七十三元(已交纳),由乔振民负担三千六百八十一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三元五角,由乔振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黄慧婧
书 记 员 吴银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