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578号
原告:大丰东方铝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常州工业园区常青路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吉祥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杨柳山村村委会旁。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东方铝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吉祥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东方铝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丰东方铝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东方铝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8.5元。由原告大丰东方铝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一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