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612号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深通加油站。组织机构代码:70205534-8。负责人何深,系该加油站站长。被告杜阳。被告郭微。被告邓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深通加油站与被告杜阳、郭微、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深通加油站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深通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雪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新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