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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612号

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深通加油站与被告杜阳、郭微、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市沈北新区深通加油站,杜阳,郭微,邓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612号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深通加油站。组织机构代码:70205534-8。负责人何深,系该加油站站长。被告杜阳。被告郭微。被告邓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深通加油站与被告杜阳、郭微、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深通加油站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深通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雪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新梅 来自: